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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