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原告乙○○被告丙○○
優冠陸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簡字第19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唐中興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