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家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家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字第26號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5,31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上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5,315元(6萬4,315+1,000),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張國華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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