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412號上訴人 陳秀珍 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 律師
邱敏維 律師被上訴人常春籐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俞林源 訴訟代理人 沈慈芳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羅廣祐 律師
林育生 律師被上訴人藍天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士豐 受告知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陳君鳳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士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