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清池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 黃建祿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萬8,2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