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1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秀治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有限責任屏東縣立東港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債務人有限責任屏東縣立東港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