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宏具保人張浚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2711、26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浚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政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具保,由具保人張浚泓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等在卷可憑。茲因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惟被告屆期均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拘提被告,亦均拘提無著,而具保人固具狀陳報被告曾於110年4月1日因另案為警緝獲並將入監執行,然此部分亦查無被告之入出監紀錄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10年4月15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檢覆表暨所附拘票、報告書及現場照片、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為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江文玉法官謝珮汝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