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巧宏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巧宏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巧宏文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51條第5款亦規定甚明。另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亦為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所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傷害、強制及偽造文書等共15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2部分,業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58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又附表編號3至15部分,亦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26號、10
0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另受刑人本件定執行刑之15罪均得易科罰金,雖本院所定之應執行刑已逾六月,惟依刑法第41條第
8項之規定,仍得易科罰金,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3至15所示判決主文之沒收部分,依法應併予執行,無庸再宣告之,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巧宏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傷害│強制│行使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3日│98年10月3日│99年1月18日│99年1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雲林地檢99年度偵│雲林地檢99年度偵││案號│字第2744號│字第2744號│字第3127號、100│字第312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8號│年度偵緝字第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88│99年度易字第1588│99年度訴字第826│99年度訴字第826││實││號│號│號、100年度訴字│號、100年度訴字││審││││第93號│第93號││├────┼────────┼────────┼────────┼────────┤││判決日期│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88│99年度易字第1588│99年度訴字第826│99年度訴字第826││決││號│號│號、100年度訴字│號、100年度訴字││││││第93號│第93號││├────┼────────┼────────┼────────┼────────┤││判決確定│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100年3月21日│100年3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051號│執字第3051號│執字第978號│執字第978號│└──────┴────────┴────────┴────────┴────────┘┌──────┬────────┬────────┬────────┬────────┐│編號│5│6│7│8│├──────┼────────┼────────┼────────┼────────┤│罪名│行使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8日│99年1月18日│99年1月18日│99年1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9年度偵│雲林地檢99年度偵│雲林地檢99年度偵│雲林地檢99年度偵││案號│字第3127號、100│字第3127號、100│字第3127號、100│字第312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8號│年度偵緝字第8號│年度偵緝字第8號│年度偵緝字第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826│99年度訴字第826│99年度訴字第826│99年度訴字第826││實││號、100年度訴字│號、100年度訴字│號、100年度訴字│號、100年度訴字││審││第93號│第93號│第93號│第93號││├────┼────────┼────────┼────────┼────────┤││判決日期│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826│99年度訴字第826│99年度訴字第826│99年度訴字第826││決││號、100年度訴字│號、100年度訴字│號、100年度訴字│號、100年度訴字││││第93號│第93號│第93號│第93號││├────┼────────┼────────┼────────┼────────┤││判決確定│100年3月21日│100年3月21日│100年3月21日│100年3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78號│執字第978號│執字第978號│執字第978號│└──────┴────────┴────────┴────────┴────────┘┌──────┬────────┬────────┬────────┬────────┐│編號│9│10│11│12│├──────┼────────┼────────┼────────┼────────┤│罪名│行使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8日│99年1月18日│99年1月18日│99年1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9年度偵│雲林地檢99年度偵│雲林地檢99年度偵│雲林地檢99年度偵││案號│字第3127號、100│字第3127號、100│字第3127號、100│字第312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8號│年度偵緝字第8號│年度偵緝字第8號│年度偵緝字第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826│99年度訴字第826│99年度訴字第826│99年度訴字第826││實││號、100年度訴字│號、100年度訴字│號、100年度訴字│號、100年度訴字││審││第93號│第93號│第93號│第93號││├────┼────────┼────────┼────────┼────────┤││判決日期│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826│99年度訴字第826│99年度訴字第826│99年度訴字第826││決││號、100年度訴字│號、100年度訴字│號、100年度訴字│號、100年度訴字││││第93號│第93號│第93號│第93號││├────┼────────┼────────┼────────┼────────┤││判決確定│100年3月21日│100年3月21日│100年3月21日│100年3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78號│執字第978號│執字第978號│執字第978號│└──────┴────────┴────────┴────────┴────────┘┌──────┬────────┬────────┬────────┬────────┐│編號│13│14│15│(以下空白)│├──────┼────────┼────────┼────────┼────────┤│罪名│行使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8日│99年1月18日│99年1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9年度偵│雲林地檢99年度偵│雲林地檢99年度偵│││案號│字第3127號、100│字第3127號、100│字第312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8號│年度偵緝字第8號│年度偵緝字第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826│99年度訴字第826│99年度訴字第826│││實││號、100年度訴字│號、100年度訴字│號、100年度訴字│││審││第93號│第93號│第93號│││├────┼────────┼────────┼────────┼────────┤││判決日期│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826│99年度訴字第826│99年度訴字第826│││決││號、100年度訴字│號、100年度訴字│號、100年度訴字│││││第93號│第93號│第93號│││├────┼────────┼────────┼────────┼────────┤││判決確定│100年3月21日│100年3月21日│100年3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78號│執字第978號│執字第978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