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 張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邵喚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