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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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珮淳 (原名: 陳麗雪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叁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