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政 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191號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5,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