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270號
聲請人 詹長興
相對人 廖雪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3、14、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其聲請,該通知已於111年12月1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轄區派出所,據以計算,於111年12月11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