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09號
原告昊運興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道○段000號九樓
法定代理人 練曉紅
兼法定代理人 車敏昌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日矽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車敏昌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日矽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車敏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4,363元,應繳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79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