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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