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354號聲明人丙○○
乙○○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簡碧月 、方 簡碧霞 、 簡安心 、 簡碧惠 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世瑩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354號聲明人丙○○
乙○○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簡碧月 、方 簡碧霞 、 簡安心 、 簡碧惠 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世瑩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