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3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66,8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原告僅繳納1,
000元,尚不足7,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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