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5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有價證券、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刑。又原判決宣告沒收及強制工作之部分,仍依照原判決繼續執行,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刑後強制工作3年││││││││├──────────┼──────────┼──────────┼──────────┤│犯罪日期│87年至88年1月間│88年12月至89年1月間│88、89年間至93年5月││年月日│││3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4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4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4256號│4256號│425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025號│95年度上訴字第2025號│95年度上訴字第2025號││實││││││審├────────┼──────────┼──────────┼──────────┤││判決日期│96.02.06│96.02.06│96.02.06│├─┼────────┼──────────┼──────────┼──────────┤│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025號│95年度上訴字第2025號│95年度上訴字第2025號││決││││││├────────┼──────────┼──────────┼──────────┤││判決確定│96.03.12│96.03.12│96.03.12│││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01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第220│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條第1、2項│第212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無│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不減│徒刑1年6月│徒刑6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1889號│1890號│18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刑後強制工作3年││││││││├──────────┼──────────┼──────────┼──────────┤│犯罪日期│94年2、3月間某日至6││││年月日│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425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025號││││實││││││審├────────┼──────────┼──────────┼──────────┤││判決日期│96.02.06│││├─┼────────┼──────────┼──────────┼──────────┤│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025號││││決││││││├────────┼──────────┼──────────┼──────────┤││判決確定│96.06.20│││││日期││││├─┴────────┼──────────┼──────────┼──────────┤│所犯法條│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無│││├──────────┼──────────┼──────────┼──────────┤│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不減││││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3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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