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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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丁○○甲○○戊○○丙○○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丁○○、甲○○、戊○○、丙○○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賭具撲克牌壹副、賭資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一)、被告乙○○、丁○○、甲○○、戊○○、丙○○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扣案之賭具撲克牌一副、賭資新台幣二萬三千七百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馮保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官林育興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