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淵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8516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新修正之刑法沒收規定,雖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亦得單獨宣告沒收,惟除違禁物係無主物外,仍須該違禁物與犯罪行為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始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對該犯人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之,或對該犯人單獨宣告沒收;非謂凡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
三、經查:㈠被告朱淵男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前因犯罪嫌疑不足,
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5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各事實,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50
2公克),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7月21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627D003)等件在卷可憑,惟上開海洛因1包,被告朱淵男於偵訊中係供稱:不是伊的,是張○賓(年籍詳卷)的等語;又前開之張○賓嗣於偵訊中供稱:是伊的等語(見偵卷第56頁反面至第57頁),是上開海洛因1包雖為違禁物,然就被告朱淵男本案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部分,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既已認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2者間即無關聯性,似應由檢察官在以張○賓為被告之案件內另為適法處理等。故本件聲請人以朱淵男為被告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