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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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79號聲請人 郭貞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查明系爭支票(票據號碼:LD0000000號)之發票人正確名稱為安典「鉄」材行抑或安典「鐵」材行?如係安典「鐵」材行,請具狀更正,併請附上至付款銀行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印(加蓋銀行戳章)送院參辦。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