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上訴人即原告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出浦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零肆萬柒仟叁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捌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施月燿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