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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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冠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王川 代理人 張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詹志鵬┌─────────────────────────────────────────────────────┐│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冠伸企業有限公司│15,000元│000215│94年12月26日│││股份有限公司國醫│份有限公司國醫中心│││││││中心分公司│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