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888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