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228號
原     告 甲○○即 林啟
        丙○○即林啟
        己○○即林啟
        乙○○即林啟
        戊○○即林啟
兼上列五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丁○○即林啟
上列原告因與庚○○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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