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耀光 被告 鄧春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春松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42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0元面積1,419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部分係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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