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 陳慶祥 被告鴻運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吳楊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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