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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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95號聲請人 趙櫻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0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0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鄔琬誼┌─────────────────────────────────────┐│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趙櫻矯│合作金庫商│108年4月30│320,000元│YC0000000│││││業銀行立德│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