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5號聲請人 李承潤 (即 李陳富子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於民國107年8月8日遺失,聲請人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並經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開股票,且聲請人至今未能找到原股票,爰依法聲請鈞院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7年12月1日將裁定刊登於新聞紙上,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卷宗、107年12月1日之新聞紙、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郭俊德法官葉作航┌───────────────────────────┐│附表:股票1張│├─┬────┬─────┬────────┬──┬──┤│編│股東姓名│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1│李陳富子│台達電子工│077-ND-0000000-0│1│1000││││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