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欣興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長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靜雯┌───────────────────────────────────────┐│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9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臺幣)││人│├─┼─────┼────────┼───────┼─────┼─────┼──┤│1│旻憲實業有│第一銀行中壢分行│107年9月30日│25萬4,498│KA0000000│欣興│││限公司│││元││鋼鐵│││ 呂紹彰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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