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5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凱婷張順清 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連春 即張順清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張順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