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勞保給付損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聖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學營 間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0
7號請求勞保給付損失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84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7,605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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