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087號原告 陳佳雯 被告 林裕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壹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前委請被告幫忙裝修房屋,原告已將金錢先交付予被告
,但是被告未將房屋裝修好且延遲已久,最後更將房屋裝修工程轉交他人,被告於民國106年6月21日,書立切結書,交予原告,表明同意每月按月分期還款,若未按時還款,每月需付擔所欠金額的百分之1違約金,不包含本金部份,沒有期限限制,並簽發5張本票予原告,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目前被告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58萬8,193元,經原告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
㈡為此,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8萬8,193元,及自107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稱:㈠當初原告將房屋交予被告裝修,後因一些事情而尚未完成,
且手邊資金有問題,故拖延了完工時間,原告不希望被告再接手工程,而將工程停止,被告尚需還原告之工程違約金為66萬2,000元,被告第一期已還款7萬元,第二期亦已還款5萬元,加計利息後,目前尚欠58萬8,193元,而本票及切結書確為被告所簽發開立。
㈡答辯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切結書1份、本票影本5紙為證(
本院卷第11頁、第13頁、第1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本院卷第26頁),堪信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切結書約定及本票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8萬8,193元,及遲延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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