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63號聲請人 陳美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07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郭德釧┌─────────────────────────────────────┐│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可可可食品│彰化商業銀│107年2月5日│63,450元│NN0000000││││有限公司│行江翠分行│││││││ 張政哲 ││││││├───┼─────┼─────┼──────┼─────┼─────┼──┤│002│張政哲│彰化商業銀│107年2月5日│139,550元│NN0000000│││││行江翠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