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84號原告 張柏謙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 律師
陳靖怡 律師被告 董雋廷
李佳媛 李歆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於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關係後,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4分之1),及同區段319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權利範圍全部,並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依民法第544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及第179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其訴之聲明為:⒈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萬2,153元,及自民國106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之上開2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分別為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後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於借名登記期間,因出名人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兩者之經濟利益與訴訟目的顯屬有別,並無互相競合或選擇關係,應合併計算。又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1年內之不動產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1萬7,102元,有本院職權調取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是原告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為1,061萬4,125元(計算式:層次面積90.64平方公尺×117,102元/平方公尺=10,614,1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建物所有權狀影本1紙在卷為憑,是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61萬4,125元,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所請求之180萬2,153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
241萬6,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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