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91年上訴字第81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經於94年7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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