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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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 謝易玖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4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本院一0八年度重上字第七四九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民國一0九年四月二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4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為明瞭109年4月20日下午3時整庭期之詳細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趙伯雄法官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