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290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黃筱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33,6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T48┌──────────────────────────────────────────────────┐│附表:│├─┬────────┬───────────┬───────────────────────────┤│項│本金餘額│利息│違約金││目│(新台幣元)├─────┬─────┼───────────────────────────┤│││期間│年利率│期間及年利率│├─┼────────┼─────┼─────┼──────┬────────────────────┤│││││1.逾期在三個│自109年9月15日起,以$3,160元按年利率││││││月內,以各│0.872%計算。││││││期應攤還之├────────────────────┤│││││本金,按年│自109年10月15日起,以$6,343元按年利率││││││利率0.872│0.872%計算。││││││%計算。├────────────────────┤││││││自109年11月15日起,以$9,549元按年利率││1│$133,611│自109年8月│││0.872%計算。││││14日起至清│8.72%├──────┴────────────────────┤│││償日止││2.逾期在超過三個月到六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0.872%計算。││││││3.逾期在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1.744%計算。││││││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合│$133,611│││計│││└─┴────────┴───────────────────────────────────────┘~T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