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15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15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1577號原告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銘鑄 訴訟代理人 楊政憲
蕭佩怡 被告 李奕璇
温遵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李奕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温遵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李奕璇負擔新臺幣貳佰元,被告温遵介負擔新臺幣貳佰參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以 陳俊宏 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惟原告於訴訟進行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陳銘鑄之事實,有基隆市安樂區公所民國(下同)112年7月24日基安民字第1120002219號備查函附卷可稽,而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明鑄 已於112年8月7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依法成立並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依系爭社區住戶規約,各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房屋坪數按月繳納社區管理費,每坪管理費為新臺幣(下同)35元。又被告李奕璇為系爭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2樓(即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一)之所有權人,而系爭房屋坪數為31.14坪,每月應繳納管理費1,185元【計算式:35元×31.14坪=1,0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詎被告積欠自民國111年9月起至112年4月間共8期之管理費合計8,720元【計算式:1,090元×8期=8,720元】迄未繳納;被告温遵介為系爭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1樓(即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二)之所有權人,而系爭房屋坪數為27.14坪,每月應繳納管理費1,185元【計算式:35元×27.14坪=9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詎被告積欠自民國111年6月起至112年4月間共11期之管理費合計10,450元【計算式:950元×11期=10,450元】迄未繳納,屢經原告催討無果,爰依社區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各給付上開管理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催繳管理費電梯公告、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社區規約、基隆市安樂區公所111年7月20日基安民字第1110001598號備查函、基隆市安樂區公所112年7月24日基安民字第1120002219號備查函等件影本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系爭房屋一、二之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足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李奕璇給付8,7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温遵介給付10,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2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此外別無其他費用支出,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按比例負擔。
七、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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