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養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3號聲請人 王倫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收養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4年1月19日死亡)、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6月17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原為收養人乙○○、甲○○○之養子,因養父母乙○○、甲○○○已分別於民國104年1月19日、106年6月17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生家庭,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乙○○、甲○○○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與乙○○、甲○○○成立收養關係,而乙○○、甲○○○已死亡,其尚有其他子女等情,業經聲請人到院陳明,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新北○○○○○○○○提供相關戶籍資料查核屬實。另聲請人並未繼承乙○○、甲○○○之遺產,其本生父母已歿,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供之收養人乙○○遺產稅申報資料及本院112年8月16日非訟事件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養父母乙○○、甲○○○既已死亡,聲請人並無繼承其遺產,且其本生父母均歿,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查無顯失公平之處,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母乙○○、甲○○○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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