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83號原告株式會社ケ一エム
(K.M.CO.,LTD)法定代理人 金子純 也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被告 賴富財 即統亮行訴訟代理人 賴翊瑄
莊以珍 陳立中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複代理人 姚筑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原告「KANEKOMANUFACTURINGCO.,LTD」之記載,應更正為「K.M.CO.,LTD」。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