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 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判字第10號聲請人李 承謙 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告 林松宏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4年度上聲議字第36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罪嫌,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月31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797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4年3月9日,以104年度上聲議字第360號案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該再議駁回不起訴處分書於104年3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之住所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偵查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收受再議駁回不起訴處分書後,於104年3月18日委任律師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程序上於法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松宏前為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成功大學)會計系教師,告訴人即聲請人 李承謙 前為成功大學會計系學生。緣聲請人於90年5月間遭同學 蕭鈞安 毆傷,臉部多處骨折,一目險近失明,依當時成功大學學生獎懲辦法,並無適用小過懲處之餘地,被告明知聲請人家長於協調過程中,均表明不可能不記大過之立場,從未同意或主張以小過懲處蕭鈞安,竟仍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業務登載不實等犯意,在其於93年9月22日所製作之「李承謙案雙方家長協調同意經過說明」文書中,記載「李先生……並對蕭同學之不當行為主張給予兩小過之處分」等虛偽事實,此不實內容至今仍由成功大學引用,並不斷對外向教育部、監察院、行政法院與檢察署提示,持續侵害聲請人權益及成功大學文書之正確性因認被告被告涉有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嫌、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及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嫌。
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一)被告於90年9月11日所製作、請求成功大學學務處將蕭鈞安記小過兩次之簽呈,係由時任成功大學會計系主任之證人 吳清 在核可,證人 吳清在 不可能自我否定,且其與被告及兇嫌蕭鈞安有緊密裙帶關係,自會陳述違法之小過處分係雙方家長共識,其明知應屬退學卻僅以小過懲處,未依法行政,逕行核可,顯無法治觀念,並有道德瑕疵,且證詞片段殘缺,不復記憶,其證詞無公正性、中立性及完整性。
(二)證人 李漢仁 明確否認同意成功大學以小過懲處,被告於90年9月11日所製作之上開簽呈,於說明中明確記載「 李生 家長要求須對揮拳肇事者予以適當懲處,為肅校規」等語,即聲請人家長要求成功大學會計系依校規懲處之證明,並無同意以小過懲處,原處分卻未斟酌上情。而成功大學於本件傷害案發生時之學生獎懲辦法第10條第5項、第9條第5項分別明定:「施暴力於他人,嚴重影響校譽或校園秩序與安寧者,予以退學」、「與他人鬥毆有損校譽者,予以大過或定期察看」,是本件傷害案並無適用小過懲處之規定,成功大學會計系顯未依法行政。
(三)自聲請人提出之聲請人與被告於101年2月14日之對話錄音15分43秒以下之對話內容,已足證聲請人及聲請人之父絕未與蕭鈞安和解,且從未同意僅予兩支小過之懲處。是本件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書之記載,不惟理由不備,且未依卷內資料詳予認定事實,採證亦違背論理法則,更與原偵查卷內所呈現證據互相矛盾,自屬適用法則不當及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事由,爰依法聲請交付審判等語。
四、按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新增第258條之1至之4所規定之「交付審判制度」,其主要目的在建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之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1年4月25日刑庭會議法律問題研討意見)。再為避免法官權限之過度擴張,因而壓縮檢察官之控訴權限,甚至形成法官兼任檢審角色之「新糾問制」,法院對於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應限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否違法。質言之,如檢察官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者,應審查該處分是否符合該條各款之規定;若係依據同法第253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者,則應審查該處分是否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情形。至於檢察官據以不起訴處分之基礎事實,則非法院應行介入審查之對象,蓋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乃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亦即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事實有不同判斷,惟該案件必須繼續偵查始能判斷應否起訴者,即該案件並未存有應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理由,而未到達起訴門檻時,法院仍應依據現行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五、復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是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又告訴人之告訴,本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故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苟其所為攻擊之詞,尚有瑕疵,則在此瑕疵未予究明以前,即不能遽採為斷罪之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同院69年台上字第1531號判決意旨參照)。
六、聲請人認被告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業務登載不實罪嫌,無非以其指訴、被告製作之「李承謙案雙方家長協調同意經過說明」文書、證人李漢仁於另案之證述、被告於90年9月11日所製作簽呈中之「李生家長要求須對揮拳肇事者予以適當懲處,為肅校規」等語及其所提出之錄音光碟等為其論據。被告於偵查中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當時有開家長協調會,加害人的父親請對方原諒,伊當時有問聲請人家長是否讓聲請人出席,聲請人家長表示由伊代表即可,伊事後有傳真一份資料給聲請人家長確認,伊是依當時協調結果上簽呈等語。經查:
(一)被告前任教於成功大學,聲請人前於成功大學會計系就讀;聲請人於在學中之90年5月25日,遭同學蕭鈞安毆傷,被告因而邀集聲請人及蕭鈞安雙方之家長進行協調,最後一次協調之時間為90年9月7日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告訴人亦為相同之指訴,核與證人即時任成功大學會計系系主任之吳清在到庭證稱:伊記得有邀集雙方家長協調,因伊與被告分別為聲請人及蕭鈞安之導師等語相符【見臺南地檢署103年度他字第2268號偵卷(下稱偵卷)第188、189頁】,另證人即聲請人之父李漢仁亦曾於臺南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3090號案件偵查中到庭證稱:伊印象中只有去過學校2到3次,是在學校的會議桌上有協調,被告叫雙方到場,還有學校的人員在場,討論這件事等語明確,有該案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2、153頁);又蕭鈞安嗣後因此事件,經成功大學於90年9月20日處以小過2次之懲戒,此有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公告1紙、臺南地檢署102年度偵續一字第21號起訴書(因蕭鈞安涉犯重傷害未遂罪提起公訴)在卷可參(見偵卷第9至14、60頁);是上開諸情,均堪予認定。
(二)聲請人固指稱聲請人之家長並未於協調中,同意校方給予蕭鈞安2支小過之懲處;惟觀聲請人於93年8月13日所寄發用以向成功大學陳情之電子郵件內容(見偵卷第57頁),可知聲請人本人並未實際參與90年9月7日之協調會,此亦與被告於93年9月22日所書之「李承謙案雙方家長協調同意經過說明」中「此案於90年9月7日(星期五)下午2:00……在會計系系館63313教師聯誼室進行協調,研議對蕭鈞安之處分,當時李承謙父親李漢仁先生為避免李生因舊事重提,遭受情緒上的影響,基於善意保護,而未如本人及吳清在老師之建議,讓李生參與協調會」之記載相符(見偵卷第53頁)。則在聲請人未親身參與、聽聞該次協調會會議經過之情形下,其所指訴之會議內容是否屬實,自有疑竇。另當時參與協調會之證人吳清在亦到庭證稱:(問:是否記得當時協調的內容?)就是雙方和解,印象中雙方有談妥,但是細節我不記得了,因為已經很久等語明確(見偵卷第188頁反面);被告亦曾於該次協調會後之90年7月10日,傳真內容為「李先生:您好,我是承謙的導師,上週五我們協調的結果,擬記蕭鈞安同學兩次小過,簽呈已擬定欲呈給校方主管,特傳真乙份給李先生過目,若有任何問題請來電告知。(00)0000000或(00)0000000-00000林松宏敬上9/10」之文書予聲請人之父李漢仁;並於翌日即90年9月11日上呈內容為「主旨:本系大一學生蕭鈞安毆打同班同學李承謙事,請依『學生獎懲辦法』規定,予以小過兩次之懲處。說明:本系大一學生蕭鈞安……因對李承謙先前在BBS上之對話(如附件一、二)不滿,未給李生解釋之機會,即於教室毆打李生,致使李生面部嚴重受傷(如附件三),……李生家長對此種校園暴力極度痛心,經系上全力協調處理後,李生家長答應給肇事學生自新機會,但又惟恐類似事件再度發生,故要求肇事學生蕭鈞安及家長除必須切結悔過道歉外(如附件四、五),亦要求須對揮拳肇事者予以適當之懲處,為肅校規,請依『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記小過兩次」之簽呈予該校上層主管,此有上開傳真文書及簽呈各1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52、59頁正、反面)。證人吳清在及被告係基於教師身分,處理上開校園暴力事件之協調事宜,與聲請人及蕭鈞安雙方均無特殊利害關係,衡情並無偏頗任何一方之虞,亦無虛構雙方家長協議內容之必要及動機,況倘雙方家長並未就蕭鈞安懲處問題達成共識,被告當無傳真前開文書予聲請人父親之理。是被告辯稱當時雙方家長已就蕭鈞安懲處問題達成共識等語,即難謂無據。
(三)證人李漢仁雖於臺南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3090號案件中證稱:與對方之協調並未達成任何共識,學校亦是做了裁決之後才通知伊等語(見偵卷第152至154頁),然審酌證人李漢仁與聲請人為父子至親,已非無偏頗聲請人之可能,自難僅憑其證言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另就被告所製作之上開90年9月11日簽呈中「李生家長對此種校園暴力極度痛心,經系上全力協調處理後,李生家長答應給肇事學生自新機會,但又惟恐類似事件再度發生,故要求肇事學生蕭鈞安及家長除必須切結悔過道歉外(如附件四、五),亦要求須對揮拳肇事者予以適當之懲處,為肅校規,請依『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記小過兩次」全文文義觀之,其中關於學生家長協調結果之描述,應僅「李生家長對此種校園暴力……要求須對揮拳肇事者予以適當之懲處」此段文字,至「為肅校規,請依『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記小過兩次」等語,應係被告以簽呈製作者之立場所書;且依上開簽呈內容,亦無從推論雙方家長未於協調中達成共識之情。聲請人認上開簽呈中「為肅校規」乙語,可證明其家長不同意要求僅對蕭鈞安處以小過2次云云,應有誤會。
(四)另經本院勘驗聲請人所提出錄音光碟(勘驗結果詳如附件所載,該光碟係聲請人於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聲請再議時附於「刑事再議聲請理由補充狀」中所提出,仍屬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附此說明),被告於與聲請人之談話中,仍多次表示係根據雙方家長協調結果撰寫懲處資料,至聲請人所指之15分34秒以下談話內容中,被告係表示「兩小過之懲處係蕭鈞安提出,聲請人之父並未反對」等語,仍係重申「協調內容為兩小過」之意,自無從憑前開對話內容,即認被告有故意於文書上為反於真實之記載之舉。
七、綜上所述,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聲請人所指訴之偽造文書犯行。偵查機關依據偵查結果,認為被告所涉偽造文書犯行,犯罪嫌疑不足,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及同法第258條前段駁回再議聲請,於事實調查程序及相關事證之評價認定,於法均無不合,復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聲請人仍以檢察官已為論斷之事項,再事爭執,並不足採;而本院依職權調閱全卷審核結果,亦認依現有證據所能證明被告所涉嫌疑,尚不足以跨越起訴門檻,是本案亦未存有應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理由。聲請人猶執前詞,聲請交付審判,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雅琪┌───────────────────────────────┐│附件:(勘驗錄音光碟結果)│├───────────────────────────────┤│勘驗標的:附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4年度上聲議字││第360號偵查卷中「刑事再議聲請理由補充狀」後信││封袋內光碟片內之「林松宏102.02.14(15分43秒)││」錄音檔。││勘驗結果:││錄音全長為16分22秒,由錄音內容可知為被告林松宏及聲請人李││承謙之電話對話,對話內容如下:││李承謙:喂,你好。││林松宏:請講。││李承謙;請問是林松宏林老師嗎?││林松宏:我是。││李承謙:林老師你好,老師我是會計系93級的李承謙、李同學。││林松宏:嘿嘿,什麼事嗎?││李承謙:那因為我最近有收到監察院的一些文件,但是我對裡面││的內容,我想說在跟您這邊做請教跟確認。不曉得方不││方便呢?││林松宏:我已經離職了呢!我已經退休了呢!││李承謙:但是我想說這些東西,還是要跟您,您當初處理您最了││解,那您當初也幫助我這邊最多,我想說是不是可以再││跟您這邊做請教一下?││林松宏:喔?請教是可以啦,因為我已經申請退休了,我現在人││也已經不在學校了啦!││李承謙:喔喔,我了解…││林松宏:是不是請…是不是請…││李承謙:因為這個事情對我的影響很大啦。││林松宏:對。││李承謙:那我是想說,對一些細節面,比較不清楚的地方跟老師││請教啦。││林松宏:喔,這樣子嗎?那你請說。││李承謙:老師您當時一直有強調說,就是所謂這個兩支小過的結││果是經過雙方家長的同意,但是這個部份我跟我父親這││邊確認,我父親他明確跟我告知說,他當時並沒有跟我││們系上說同意。他是說請學校說依照規定辦理這樣,所││以說,所以說我一直搞不清楚,為什麼當初我們並沒有││,就是跟學校確認或簽字同意這樣做,但是學校為什麼││會用這樣的方式去處理,所以說這幾年來我一直都放不││下這件事情,所以說,我希望老師您可以給我一個解答││。││林松宏:沒有呀,因為當初、當初雙方家長有來呀。││李承謙:對。││林松宏:那我是根據你們雙方家長…││李承謙:對。││林松宏:妥協的結果我才去寫那個懲處的那個…那個給學校的簽││呈呀!││李承謙:對對對…但是我父親那時候他回來跟我強調說,他有要││求學校依照規定來懲處,但是就是不曉得是不是傳話的││過程當中有誤解,所以會變成雙方同意只記兩支小過?││林松宏:可是我後來有傳真那個,我要處理的事情到家裡去呢,││到你們家去呢,你們並沒有說這樣不行呀!││李承謙:我們並沒有收到這份傳真呀!││林松宏:有啦,有收到這份傳真,我有傳過去,因為現在已經那││麼久了,講這個我也沒辦法拿出什麼,當初要送那個懲││處,懲處件的時候,我有傳了一份文件到你家去,然後││我有請那個你的家長跟我說有沒有問題,如果沒有問題││我要送出去了。││李承謙:但是我們,我跟我的父母親確認,我們並沒有收到這份││文件耶!而且我後來再去找相關的類似的文件,我也找││不到您所提到這份什麼傳真的…這個文件,如果說我們││當時真的有收到這個傳真的話,我們一定會告訴您說…││我們…(同時說話聽不清楚)││林松宏:不是不是…承謙…││李承謙:按照這樣來處理。││林松宏:承謙,我現在要告訴你…就是說當初記小過兩支…││李承謙:是。││林松宏:我那個文簽出去了,那你你…那時候還沒畢業,你也知││道呀,當初你在學校為什麼不提出來呢?││李承謙:我剛開始,從我6月,民國90年6月14號的時候,那時候││ 簡新藤 (音譯)教授當系主任,他當時就邀請我、還有││我的母親還有我的三舅公到系主任辦公室去談,談這件││事情,他當面跟我說。││林松宏:是阿。││李承謙:希望記兩支小過,我當面跟他回絕。然後事後他就一直││拖延,學校…系…我們系上就一直拖延,那我的父親他││當時不只跟學校開過…不只跟學校開過一次協調會議,││這個事這個您很清楚,有一次您讓我去…(同時說話聽││不清楚)││林松宏:不是不是,那個承謙…││李承謙:那一天我們一樣還有繼續再開協調會議呀!當時…(同││時說話聽不清楚)││林松宏:不是,承謙,我要跟你講喔…││李承謙:對。││林松宏:記兩支小過不是我能決定的啦,我只是根據協調結果下││一個文案而已啦!││李承謙:是…對對對…││林松宏:所以我的意思是…││李承謙:所以是學務長他那邊的問題呀,但是我後來跟教育部還││有監察院反應,他們都一直說我們系上、系上明確說明││說雙方家長協調同意這樣的一個結果,但是我的父親並││沒有同意、同意這樣的懲處結果。連同意兩個字都沒有││講出口,對呀!那我就覺得很納悶,那現在到底是癥結││點在哪裡?到底是學務處那邊的問題,還是我們系上的││問題?││林松宏:現在你講這些,已經經過那麼多年,大家也都沒有記憶││了啦!我現在的意思說,當初先處兩支小過,記那個打││你的那個同學兩支小過,那你那時候還在學校嘛…││李承謙:是。││林松宏:那如果你對這個案子,你不同意的話,你當初為什麼沒││有再提起任何的一些……一些相關的事證呢?││李承謙:我有提出來呀,我有提出來呀!…(同時說話聽不清楚)││林松宏:對啊…你那時候就應該…││李承謙:我90年、92年、93年都提過,可是學校都不處理呀!我││…我所表達的意見都有書面的記錄呀!而且剛開始一剛││開始是簡新藤教授他希望說把事情留在系所裡面處理,││我當面跟他說我不同意啊!而且我們後續,這個事情發││生之後,後續開了好幾次的協調會議,這個您應該不會││忘記吧,而且開協調會的時候,我父親都從來都沒有同││意學校、學校只記小過這樣的懲處方式,當時還有一次││開協調會議對方的家長說希望不要記大過,我父親當面││表示說不可能不記大過,那我就不曉得為什麼、為什麼││這個事情一直壓在我們系所裡面,而不是直接送獎懲委││員會那邊去?那我這邊就想要跟…因為老師您當初處理││這件事情您最清楚,所以說我就想說跟您、要跟您確認││一下,我們到底有沒有達成故樣的協議?因為我看…││林松宏:就就就…││李承謙:這個文喔,他有點在玩文字遊戲,他也沒有說雙方家長││同意,他只是說,系所協調,然後…然後…學務處尊重││會計系的協調結果,然後記兩支小過,他也沒有寫同意││兩個字,那我就想說,是不是可以請老師,可以發揮這││樣的一個…一個道德的勇氣,可以協助我們這邊來跟學││校這邊明確說明說我們的確是沒有同意,當時是有這樣││談,有這樣的協議,但是我們並沒有同意呀!││林松宏:這麼久的事情,我也沒有什麼印象了嘛!那當初、當初││簽出去你們都沒有提出其他的看法呀!││李承謙:也不是說你簽出去有提出什麼看法,我們當時並不知道││學校什麼時候要記懲處,我5月25號、民國90年5月25號││受傷之後,整整拖了快4個多月完全沒有下文,那中間││開了,我記得清清楚楚,有4次的協調會議,這個日期││我都記得很清楚,那過程當中,我曾經參加過一次就是││6月14號,簡新藤教授他直接找我還有我的家長去協調││,我當面跟她說我拒絕。在懲處之前,我已經表示我拒││絕了,我希望說他可以依照校規來處理,但是系上不理││會我呀,但是、啊你、老師你現在還說,就是說,記過││之後我們並沒有表達不一樣的意見,那我是覺得,這樣││比較說不通啦!一剛開始,您懲處之前我就拒絕啦!懲││處後,我還要需要再拒絕一次嗎?我只是希望老師您、││您…您可以給我一個比較確定的答案說,我到底有沒有││、我的家長到底有沒有同意學校這樣做?如果說…││林松宏:我已經沒有印象了,那麼久的事情…我現在沒有印象了││李承謙:所以老師您也忘記雙方家長有沒有協調同意這樣的一個││情形嗎?││林松宏:因為當初沒有先書面文件嘛!你們雙方家長沒有先書面││文件吧!││李承謙:對。││林松宏:那現在再講什麼都是各執一詞嘛!││李承謙:對。││林松宏:現在你說沒有,那對方說有,你要叫我怎麼說?因為現││在那麼久了也沒有任何證據啊!你現在說沒有,對方說││有,那這種事情我也沒有辦法說有沒有呀?我…我只能││說我沒有印象了!││李承謙:所以說老師當時的一個懲處結果您是不記得的?││林松宏:當時的懲處結果是有協議要記兩小過。││李承謙:對,但是…(聲音重疊聽不清楚)││林松宏:但、但是這兩小過…││李承謙:但是雙方有無同意這部分,您是不記得的?││林松宏:兩小過我是記得的!當初就是協調兩小過啊。││李承謙:對對對…(聽不清楚)││林松宏:那你爸爸有沒有同意我不知道啊!││李承謙:那老師,當時還有哪幾個教師在現場?我想說:是不是││另外再跟他們做請教,您還記得嘛?當時應該是雙方家││長,那還有老師您、還有當時應該是新任系主任是吳清││在主任,那還有…(聽不清)教師…││林松宏:對啊││李承謙:…教師││林松宏:就是當初的吳主任呀、就是那個新任的吳主任呀!││李承謙:喔…了解,所以說現場就是大概這4位人員在現場?││林松宏:因為當初、當初你在樓下嘛!當初你有來,我有跟你爸││爸講…││李承謙:是││林松宏:我有跟你爸爸講說,請承謙列席,你爸爸說不需要嘛…││李承謙:我父親他並沒有這樣跟我講啊!││林松宏:有呀,你爸爸…當初開會之前我有跟你爸爸說承謙是不││是在下面?如果承謙在下面,請他上來、請他列席來談││會比較清楚。但你爸爸就說不需要啦!那個…承謙他這││個事情他不會談啦,你爸爸的意思是說:他來代表你的││意見就可以了,所以當初就是…就是…我覺得整個程序││上,就是這邊有瑕疵啦!因為你本人沒有在場。││李承謙:其實我後來我翻很多過去的文件,我後來請學校學務處││,請他們指明說當時記兩小過所依照的成功大學學生獎││懲要點的哪一項、哪一項規定…就哪一款、哪一款哪一││項哪一個要點點出來,但是他們到現在一樣寫不出來呀││!││林松宏:這也有呀!當初、當初我就是協調完了以後,對不對,││協調完了以後,他們對方有提出兩小過啊,你爸爸當初││並沒有拒絕呀!你爸爸並沒有說兩小過堅持拒絕呀,妳││爸爸並沒有說呀!啊我是跟你爸爸說:這個事情是不是││希望讓當事人列席會比較好?我那時候知道你在樓下呀││,你爸爸在樓上,你在樓下。││李承謙:當時是你提出來說要記兩支小過?那…││林松宏:我我我…沒…不是不是,承謙你誤會了,要記怎麼樣,││我都沒有權利去說要怎麼做…││李承謙:是。││林松宏:我只是根據當初大家協調的一個結果,我去寫那一份懲││處的懲處的那個資料,││李承謙:是。││林松宏:就這樣子而已。那當初要記大過、記兩小過是你們協調││出來的啊!那現在、現在…(被打斷)││李承謙:所以老師您的印象就是當時這所謂兩小過協調是我的家││長跟對方家長協調出來的結果?││林松宏:對呀。││李承謙:但是您並沒有、並沒有印象說我父親到底有沒有說同意││、同不同意記兩支小過?││林松宏:理論上是同意,不然怎麼會有那個結果?理論上是大家││有談過這個問題呀!才會寫那樣子,不然我憑什麼去寫││兩小過?所以你現在再回溯說當初是一個什麼樣的情況││、那個那麼久了我也記不得,我只記得說,當初的結果││,是根據雙方的協調的依據,我去寫那個…懲處的報告││。││李承謙:是。那...││林松宏:那所以我現在回想回來,意思就是說…││李承謙:因為我父親他每一次去開、去跟學校開所謂的這個協調││會議,後來,事後他都有跟我說怎麼跟學校表達,他不││只一次跟學校說:不可能不記大過!啊您當時,而且他││自己也知道自己的子女在學校遭受什麼樣的攻擊什麼樣││的暴力事件,當時我的臉碎得一塌糊塗,我的臉斷成好││幾塊,他怎麼可能又同意同意學校只記兩支小過?而且││當時我們並沒有達成和解呀,為什麼我們會同意?這個││邏輯就說不過去了。││林松宏:不是…承謙,你們怎麼達成和解我並不知道呀!你們私││下中間怎麼去你家達成和解,這個事情我並不清楚啊!││李承謙:我們到現在都沒有和解喔!所以說,我們既然沒有和解││,為什麼我們家長怎麼可能在現場說只記兩支小過就可││以?││林松宏:那你當初有異議的話你再提出來?為什麼都沒提呢?││李承謙:我後來有提啊,只是…只是學校告訴我,這個有一份簽││呈學校後來寄給我,說已經懲處過的事情,除非有新事││證,要不然…要不然不能再重行審查。就是這樣,我這││邊有一份書面文件學校給我的呀,就代表我在學校我已││經提了不只一次呢!超過三次都有啊,只是學校不想理││我呀!而且學校在懲處,所謂的小過懲處之前,我也跟││當時的系主任簡新藤主任,我已經告訴他:我並不同意││呀!而且…││林松宏:那你在…那你…││李承謙:那時我家人在現場,他們也可以做證呀!││林松宏:那你如果…那你現在…我是建議你如果要用,就從法律││面去弄呀!││李承謙:是是是。││林松宏:你就從法律實質面去處理。││李承謙:只是…只是說如果我要走法律途徑的話,可能這一點到││時候,對方的家長他一定會說當時就怎麼樣的同意這樣││呀!所以我這邊就希望老師您可以協助我,可以站在我││們被害者的角度,協助我們這邊啊!││林松宏:我也沒辦法怎麼協助你呀,我就是實話實說啊。當初當││初…當初…││李承謙:當初老師您也不太確定說(此處時間為15:34)當時我││們這邊到底有沒有表示同意或是簽字什麼之類的,所以││你這邊也不能確定?││林松宏:當初我的…我當初的認知,是 蕭均安 他爸爸提出要記兩││小過,你爸爸並沒有反對。││李承謙:但是他有沒有同意?││林松宏:那我不曉得,我沒有印象啦!他並沒有說兩小過不行啊││,你不能送出去啊!││李承謙:所以說所以說…││林松宏:當初並沒有這樣講嘛!││李承謙:所以說…││林松宏:那當初…││李承謙:所以說…當時協調會說…就是提出這兩小過這個結論,││我們這邊…││林松宏:兩小過是對方提的啦。││李承謙:我們這邊有沒有同意您.您這邊就比較沒印象了。││林松宏:我沒有印象啦…但是…但是我那個文…我、我、我…(││錄音至此處突然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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