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29號原告東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泳璋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 律師上列原告東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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