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 戴文池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被告 徐智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1,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3,1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