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60號原告 黃信誠 被告 薛文琪 上列被告薛文琪因傷害案件(107年度簡字第12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陳明珠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