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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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 黃春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子貽 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補正事項欄二中關於「被告 黃子貽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徐子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113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