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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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姿妗 被告瑞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博洋 被告 黃歆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扣除前繳45,451元,尚應補繳89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113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