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被告 李亜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73,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碧雯附表: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新臺幣)期間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計算利率(年息)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起始日終止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1日止)1本金65,934元65,934元2利息65,934元112年9月1日113年1月8日(122/365+8/366)年16%3,757元3違約金65,934元112年9月1日113年1月8日(122/365+8/366)年18.25%4,285元合計73,9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