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56號

原告幸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琛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森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8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0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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