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刑簡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筍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以加害身體之事」,應更正為「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筍刀1把,係被告所有,且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至於扣案鋁質掃把把手半截,與本件犯罪無關,爰不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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