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71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家聖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0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已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家聖(下稱被告)已經坦承犯行,並無與共犯串證之虞,且家中妻子半殘無法行動,生活無法自理,兒子又在服役中,家中無人照料,懇請能具保停止羈押,被告也願意至指定之派出所報到直到執行,請鈞院審酌已無羈押之必要,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前因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6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對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罪名均坦承不諱,佐以起訴書所載之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經濟狀況不佳,已有違反森林法、竊盜之犯罪紀錄,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疑慮,不過斟酌被告犯案情節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故諭知被告得於提出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保證金後,免予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市○○路○○巷○○號2樓。嗣被告覓保無著,本院因認有羈押之必要,故諭知被告應自民國107年10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而被告因另案違反森林法、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2萬8,510元及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於107年11月22日送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中,已非本案之在押人犯,被告本案聲請即有未當,爰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范欣蘋